但凡找童童购买保险的客户,童童都会强调一点:如果购买的是商业医疗险,重疾险,寿险,一定是需要做健康告知的,这点很重要,直接决定了是否以准确的姿势购买的保险,也决定了将来如果出险理赔,能否顺利的赔下来。
也会有很多客户问童童,什么是如实告知呢?
如实告知就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陈述应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欺骗保险人。
我国目前遵循的告知原则是:有限告知。也就是保险公司问什么,我们答什么。
如实告知可以有效的弥补客户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以提前预防合同欺诈行为的发生,他也是最大诚信原则的贯彻。
那如果投保前没有如实告知,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呢?
一,法定解除权。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 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拒绝赔付。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 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有关禁止反言的法律规定:
一,禁止反言。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收费视同。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 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体检知晓。
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如实告知案例分享:
甲为父亲乙通过电投购买了防癌险,《电子投保书》询问内容第11项“在过去的5年内,您是否因上 述告知情况以外的疾病住院治疗?”,第12项“在过去2年内,您是否接受过CT核磁及其他特殊检查 且检查结果异常?”,甲均勾选了“否”。保险期间乙被医院诊断为食管下段鳞状细胞癌。乙提出 索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作出解除合同并不赔付的理赔决定通知。双方发生争议, 乙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全额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拒赔保险金?
法院查明并认定:乙在投保前两年内曾多次住院,并经CT诊断存在高血压、脑萎缩等情形,但 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直接影响保险公司对事故风险的正确评估和决策,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同 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 同并不给付保险金。
裁判结果:经过二审和再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享之体检知晓:
甲经保险公司业务员介绍购买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并按业务员要求将投保确认书中提示内容“我已 经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及投保提示书,充分了解了产品特点和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抄录一 遍,交了保险费。
同时,甲按照保险公司安排进行了体检,结果显示甲尿糖阳性。随后,保险公司 予以承保并将打印完毕的格式保险合同交付甲。 保险期间经过等待期后,甲被诊断为2型糖尿病并住院治疗,出院后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调取了甲于投保前的住院病历,记载甲曾因2型糖尿病住院治疗,遂以甲投保时未告知其曾 经有2型糖尿病既往病史为由拒赔。发生争议,双方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是否需要给付保险金?
甲投保时经体检显示尿糖阳性,其体检结果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但被告仍然 承保,现甲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仍应当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理赔义务。
故裁判结果:经过两审,并通过再审,法院最终裁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最后,童童再次提醒大家,对于健康告知里面问询到的健康情况,一定一定要如实的回答。否则会为将来的理赔埋下安全隐患。
虽然前期的告知麻烦很多,而且有些客户还有可能买不了保险,但是总比花钱了也不踏实的好,咱们投保不就是为了图个踏实和安心嘛。
其它重疾险产品,戳这里查看: